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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主体 优迪比物流(上海)有限公司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国内地)
中心更新日期 202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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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件

  • 合规与资质
  • 条款与条件
  • 索赔流程
  • 危险品与锂电池政策

危险品与锂电池政策

适用主体
优迪比物流(上海)有限公司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国内地)
联系邮箱
dg@udb.sh.cn
版本
v1.0
文件编号
UDB-CN-DG-v1.0
负责人
危险品团队
更新日期
2026年9月21日
生效日期
2026年9月21日

本政策适用于优迪比物流(上海)有限公司承接或安排的危险品及锂电池航空货运服务,并与《条款与条件》(UDB-CN-TERMS-v1.1)及《索赔流程》(UDB-CN-CLAIMS-v1.0)配套使用。具体服务范围、适用版本及文件顺序,依双方约定和《条款与条件》第2条、第14条确定。

重要提示:危险品须在交运前如实申报,并满足适用的分类、包装、文件、安全及收运条件。商业报价、订舱意向或额外补偿安排不能替代法定批准或承运人收运要求;本政策的安全要求亦不自行取消 UDB 已依法或依有效合同承担的服务及赔偿义务。

A. 适用范围

A.1 危险品业务须事先安排,并遵守适用的中国民航法律法规、《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以及相关承运人适用的 IATA《危险品规则》和收运要求。具体运输应使用运输时适用的版本、修订及相关国家和运营人差异规定。

A.2 UDB 承接并协调的主要危险品业务包括:符合适用包装说明第II部分(Section II)等相应条件的 ELI/ELM 锂电池货物,以及受监管的香水、香氛货物。该等业务须按具体货物、包装、数量、航线及承运人条件确认,不因属于上述业务类别而自动获得收运许可。

A.3 其他危险品类别可按客户的具体请求,通过符合相应职责、培训及依法适用的许可或备案要求的服务主体安排,并满足所需监管批准和承运人接受条件。本政策不承诺接受所有危险品类别;任何情况下均禁止航空运输的危险品不得交运。

A.4 在上海实施的仓储、道路运输或其他相关操作,实际涉及依法认定的危险化学品时,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及其他适用规定,由符合相应条件的主体实施。不得仅以航空危险品分类替代对危险化学品属性及具体操作要求的判断。

B. 收运条件

B.1 货物交运前,应完成所需资料、包装及操作条件的确认,并取得相关承运人或运营人的接受确认。UDB 的业务确认不代替依法需要的主管机关批准、豁免或承运人的收运检查。

B.2 货物应按适用要求正确分类、包装、加标记、贴标签和编制文件;实际货物、包装及单证信息应保持一致。办理危险品托运、文件签署或收运相关工作的人员,应接受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培训和考核,并符合适用的培训与评估要求,包括相关 CBTA 要求。

B.3 对资料不完整、内容不一致或存在具体合规疑问的货物,UDB 有权要求补充或更正资料,或者依本政策G部分拒绝、暂停相关业务。已取得某一环节的确认,不表示其余依法必要的条件可以省略。

C. 锂电池

C.1 锂离子电池与锂金属电池应分别核对其单独交运、与设备包装在一起或装在设备中的配置,以及适用的 UN 编号和包装说明。ELI/ELM 标识及第II部分规定仅在相应条件确实满足时使用,不表示所有锂电池均可按同一例外规定运输。

C.2 锂电池货物应符合实际适用的试验、测试概要、数量、包装、防短路、防意外启动及荷电状态要求,并遵守承运人限制。具体要求须按电池类型、配置和适用包装说明判断,不将某一配置的荷电状态要求机械套用于全部电池货物。

C.3 对制造商因安全原因认定存在缺陷,或已经损坏且可能产生危险热量、起火或短路的电池,以及因所装电池存在上述安全问题而召回的设备,应执行适用的禁止航空运输规定。UDB 或承运人的商业书面同意不能自行解除禁运,也不能替代依法需要的批准或豁免。

C.4 对尚未完成规定型式试验的生产前原型或符合规定的小批量电池,只能在适用规则允许的特殊安排下审查。需要有关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应先取得所需批准并满足指定的包装、操作及其他条件,同时取得承运人接受和 UDB 的事先书面确认。不得仅凭普通订舱确认交运。

C.5 非安全原因的召回、退货、维修或设备故障,不当然等于电池本身属于禁运状态。客户应如实说明原因和电池状态,并提供可核对的资料;是否接受仍须逐票审查并经 UDB 事先书面确认,不得将危险电池隐报为普通退货。

D. 香水及香氛危险品

D.1 香水及香氛货物的分类取决于实际成分、闪点、产品性质、包装、净数量及适用规定。符合相应条目的货物可按 UN 1266、第3类办理;只有满足日用消费品条目全部适用条件时,方可按 ID 8000、第9类办理。两者不得仅为取得收运而任意替换,也不得仅凭“香水”或“香氛”的商品名称确定分类。

D.2 交运前应完成适用的包装、标记、标签及文件要求,包括在需要时提供与实际产品一致的安全数据表(SDS/MSDS)和危险品申报文件(DGD),并确认相关承运人接受。SDS/MSDS 是审核资料的一部分,不单独构成分类正确或货物必然获准航空运输的证明。

E. 托运人责任

E.1 托运人应依法对货物分类、包装、标记、标签、文件和申报承担相应责任。客户可书面委托 UDB 提供具体的咨询、资料准备或提交服务;UDB 接受该项委托后,应按约定及法律完成相应工作。双方的工作分工不得排除各自依法必须承担的责任。

E.2 托运人应按该票业务的适用要求提供 UN/ID 编号、运输专用名称、类别或项别、适用的包装等级、包装说明、净数量、SDS/MSDS,以及日用消费品或运营人要求的补充资料。适用 UN 38.3 要求的,应按规定提供测试概要或使其可供查用。依法需要的应急处置信息及运输条件证明亦应提供;不适用的文件不得仅因出现在清单中而被视为每票必需。

E.3 托运人不得交付未申报、错误申报或隐瞒危险特性的货物,应及时通知资料、货物状态或包装的变化。UDB 以托运人代理人身份办理危险品航空运输时,应取得必要的托运人授权,并履行该身份依法适用的义务。有关文件应由各责任主体按适用规定保存。

F. UDB 责任

F.1 UDB 负责按已经接受的委托组织、协调承运人、运营人及操作伙伴的危险品收运确认,并向客户反馈已确认的安排、必要资料及尚待解决的具体事项。不得将已经承接的协调工作仅以“由第三方实际操作”为由全部转交客户自行处理。

F.2 UDB 应履行约定的资料完整性审核。除另有明确书面约定且相关工作可依法提供外,该审核不等于对托运人分类作出专业鉴定或认证;此项说明不免除 UDB 已经明确承担的审核、咨询、文件准备或提交义务及相应法定义务。

F.3 UDB 应按约定向有关操作伙伴提供货物处理指示,并根据所执行的危险品职能,使用经过相应培训和考核的人员,或符合相关要求的危险品服务主体。培训记录、人员能力及依法需要的许可或备案,应与实际承担的工作相匹配,不得以其他公司或其他岗位的资质代替本项工作的要求。

F.4 UDB 应组织衔接适用的航空货物安保、安检及交接流程。涉及香港或其他地区的 Regulated Agent 等当地安保制度时,按该航段的实际要求和相关主体身份办理,不将当地资格自动视为上海公司的资格,也不以安保流程替代危险品运输合规审查。

G. 拒绝、暂停或终止

G.1 对存在具体合规疑问、必要资料不完整、未取得承运人接受、未满足监管要求,或者疑似未申报、错误申报危险品的业务,UDB 可依法拒绝、暂停或终止相关委托或操作。

G.2 在法律及安全要求允许的范围内,UDB 应及时说明原因和需要解决的事项。对依法可以补正且属于已接受服务范围的事项,UDB 应说明并协调相应的资料补充或重新确认步骤;不得承诺以补充文件规避真实禁运。费用、变更及后续安排按《条款与条件》第4条和具体有效约定处理,不因拒收自动产生未约定的费用或免责。

G.3 拒绝、暂停或终止相关操作,不免除有关主体已经承担的保管、通知、安全处置及合理减损义务。涉及依法应报告的危险品事件,应由相应责任主体按适用要求办理。客户隐瞒、误报、未履行义务或者 UDB 自身履约情况所产生的责任,应结合事实和适用规则判断,不作一概免责或一概赔付的推定。

H. 配套操作程序与文件关系

H.1 UDB 应按具体业务组织衔接实际适用的危险品操作程序、承运人手册及相关服务方的操作要求。本公开政策不代替依法必须制定、批准、备案或执行的危险品运输手册、培训及操作程序;相应要求应按各主体的实际身份办理。

H.2 客户可通过 dg@udb.sh.cn 查询该票业务适用的资料要求和操作安排。影响客户权利义务的补充操作文件,应按《条款与条件》第2条向客户提供并依法纳入具体合同,不因文件名称出现在网站中而自动适用于全部业务。

H.3 本政策不自行取消或降低《条款与条件》及《索赔流程》中已经生效的客户保障。统一索赔处理、第三方程序风险保护、已确认的高价值补偿或提高责任限额安排,以及已经到期的 UDB 对客户付款义务,仍按《条款与条件》第9.7款、第9A条、第9B条、第11条及相应有效约定执行。版本、更新及网页与 PDF 的关系依《条款与条件》第14条处理,不以替换本政策单方面改变已经约定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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